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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后可以因不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而撤销吗?也就是认为自已被骗而购买股权的情况下可以撤销吗?

来源:刘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9/7/4  点击数:1315

    股权转让后可以因不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而撤销吗?也就是认为自已被骗而购买股权的情况下可以撤销吗?

 

    背景:c述称其在认为ww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情况下受让的ab所持有的盛世公司的股权,但通过股东知情权诉讼,才了解到ww公司在其受让股权时系负资产的情况,并非工商档案中登记的在其受让股权时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均为正的情形,导致c作出了错误的判断,故其主张应当撤销此次股权转让并返还220万股权购买的款项,提供欠条153万元。

 

    评析:

    首先,股权转让协议的合同目的系转让方出让目标公司的股权,受让方通过支付对价款获得目标公司的股权。现c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在其受让ab的股权时,二人未如实向其告知ww公司的具体经营状况,且未如实告知的内容系与ww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状况相悖的内容。因此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协议也是一种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在此情况下,法院无法认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是存在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的情形。

    其次,c在成为ww公司的股东之前,即在ww公司担任过经理职务,也参加过公司的经营,且根据其履历所列内容其还担任过其他公司的董事长职务,故有理由认为,其在受让ww公司的股权之前,对于ww公司的经营状况是了解的,同时对于在受让ab所持有的ww公司的股权时亦是有能力对ww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持股后的风险进行审慎的判断和评估,其现在以转让时未能了解ww公司的经营状况而做出受让股权的错误判断为由要求撤销股权转让亦不符合一般认知。

    第三,c主张其支付了22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却提供了153万条的欠条和140万元的转账记录,前后陈述内容相悖,无法自圆其说的陈述是不能得到认可的,更无法被采纳。

法院意见: cab之间的股权转让合法有效,c要求撤销股权转让、退还股权转让款220万元以及变更工商登记的主张不能成立。

 

    笔者:公司的股东在对内对外转让股权时,应对公司的情况时行一定程度的了解,不可仅凭关系,友情等理性因素以外的原因去做收购股权这样需综合评判后才能行为的理性行为,股权的购买与转出,预示着相关的股东权益变动,最重要的是股东责任的变动,转让行为一经发生,就发生相关的法律后果和一定的财产损失,不以长远经营为目的的转让,如满足一定目的,解决一时问题的转让,更应警惕,不然只会“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买股有风险,入世需谨慎。这个世界本就没有无缘无故的爱。


        作者:刘超律师 北京驰坚律师事务所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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