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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达一定程度法院可以判离婚

来源:驰坚    发布时间:2016/3/14  点击数:1072
原告:钟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刘超,北京驰坚律师事务所。
    被告:陆某(女)。
    2011年7月,原告通过网络QQ与被告相识并确立男女朋友关系。2011年9月,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12年2月份,双方在北京市**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12年5月12日,被告生育一子,取名钟某乙。原、被告同居后至儿子出生前,双方的感情一度出现分歧、矛盾,自儿子出生后,夫妻间矛盾更是升级,双方之间经常性争吵、谩骂,后出现双方互殴等家庭暴力行为。夫妻感情也开始不断地淡漠、恶化。尤其从2014年3月原告怀疑被告有第三者起,双方争吵的程度一次比一次激烈。被告动辄与原告争吵甚至扭打。夫妻感情全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法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受法律保护。从原告自述的起诉状内容来看,原、被告从认识、交往以至登记结婚,彼此之间了解应该较深,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也是双方慎重的决定。随着后婚夫妻关系的延续,原、被告二人之间的感情基础不但未真正的建立,相反逐渐摩擦、冷淡、破裂等迹象。夫妻二人之间相互的家庭暴力行为,不但给彼此造成伤害,更可能给幼小儿童的身心带来巨大的伤害,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原、被告夫妻间争吵、谩骂以及暴力行为等如家常便饭,远远超出正常的范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有事实依据,也有法律依据,故作出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在司法实践中,并非是所有的离婚案件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都会驳回诉讼请求,只要有客观真实的证据,有让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未必会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为什么呢?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等,法院受理男女双方离婚的诉讼案件,作出离婚判决依据是法律,但法定的离婚条件只有一个,就是夫妻感情破裂,只要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是可以判决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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